股市交易中,大家習慣把臨近收盤前的交易時段稱做“尾市”。由于收盤價具有指標意義,影響次日開盤走勢,而且尾市交易相對清淡、時間期間短,影響股價需要的資金量較少,因此,尾市操縱成為常見的市場操縱手法之一。此類操縱手法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迷惑性,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容易被尾盤快速拉升的股價走勢吸引,誤以為該股有強烈的上漲預期,從而盲目追高,殊不知,正好中了操縱者的圈套。
任某某即慣用此類手法。任某某長期從事大宗交易活動,經營模式是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打折買入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,并迅速在二級市場拋售變現,賺取差價。為了實現在二級市場高價出貨,任某某屢屢在減持前一日尾市階段拉抬收盤價,次日高價減持。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縱的“X”為例:
2011年11月23日,任某某通過大宗交易買入“X”45萬股,成交價格28.32元,買入金額12,744,000元,完成建倉。
2011年11月23日臨近收盤期間(14:56:24至14:59:28),任某某為了在短期內拉升股價,大量申報買入“X”4筆共計63,000股,占尾市階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高達75.54%;委托價格由29.60元升至32.00元,每筆均高于當時市場上的買1檔價格,三分鐘內將股價由29.35元拉升至30元收盤,拉升幅度達2.21%。
2011年11月24日,在達到操縱股價目的后,任某某將持有的50萬股“X”全部賣出,導致該日股價震蕩下跌。任某某通過尾市三分鐘的操縱賺取近30萬元。
其實,正常投資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資價值,即使是在尾市期間買入,仍然屬于合法行為。任某某行為的違法性在于,其大量買入股票是為了拉高收盤價,誘騙投資者跟風,一旦目標得逞,馬上趁機套現,根本不是真實的交易目的。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《證券法》第七十七條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,必定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懲。2011年至2014年期間,證監會先后兩次對其作出處罰,開出3億多元罰單。
投資者進行市場投資時,應遵從符合價值規律的理性投資方式,結合市場、行業和公司的情況進行冷靜分析,警惕市場操縱者興風作浪,制造虛假繁榮。如果盲目跟風炒作,極易被市場操縱者利用,造成慘重損失。以本案為例,假設投資者小明被尾市股價的迅速上漲所誘惑,以收盤價30元價格追漲買入,次日即虧損3%。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,尾市期間莫名發生股價異動,此中恐有蹊蹺,跟風炒作、追漲殺跌實乃刀口舔血,小心天上掉下來的“餡餅”變成市場操縱者的“陷阱”,成為市場操縱者的高位接盤俠。